司法理念与办案技能提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习思考札记

作者: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陈兰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1464-11日,我有幸参加了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共同举办的“司法理念与办案技能提升”培训班。几天的学习时光短暂而充实,在聆听了各位法学专家的精彩授课及实地参观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之后,我对司法理念、检察改革等问题产生了一些浅显的思考。

一、关于新形势下检察体制机制改革的思考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政地位和法治价值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中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性、 程序性和事后性等特点,是对法律统一实施的最低限度标准的保障手段。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基础, 并且在法律理念和制度建构方面与欧洲大陆法国家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相通之处。

此次专家学者授课普遍认为,司法改革中,应当立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全局和现实需要, 进一步发展和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但是,现行检察体制毕竟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初创时期建立起来的,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现行体制对检察机关制约大于保护,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工作独立性。相对独立,是依法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缺乏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相反,在制约和监督上,则比较全面。检察院和检察官行使职权不仅要接受来自权力机关、上级机关监督,而且要接受来自党纪、行政、新闻以及群众等方方面面的监督。监督方式更是复杂多样,既有内部的执法大检查、案件评查、违法责任追究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又有外部的视察、评议、质询、听取汇报、调卷审查、罢免检察官等。其中很多监督与制约来自于对检察院和检察官的经济命脉和政治命运享有控制权的机构和部门,这使得监督和指挥很难区分开来,检察院和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困难和阻力。二是检察机关过份受制于地方,检察权被“地方化”倾向日趋严重。地方各级检察院是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免,权力来源于地方,自然必须受制于地方。检察官没有独立的职务级别,其职级待遇的管理由本地党政部门负责,检察院的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和管理。简而言之,检察机关的人员工资、办案、装备、建设经费全部依赖本地政府,检察官的经济命脉和政治命运全部由地方控制,检察院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服从地方的指挥和命令,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根本原因。三是检察权运行中的法律属性被淡化,日趋行政化。法律是一种具有长期稳定性的行为规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评判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一行为规则的规定,并让违规者承当一定的责任。因法律的稳定性而使检察权的运行有其特定的特征,不象行政权那样可以按领导的意思随意。然而,由于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完全受制于地方,地方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干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破坏了法律的公信力,损害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为此, 以检察权的拓展、约减和制约为中心,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以及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成为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所以,详细思考专家授课的全过程,主要是围绕五个方面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一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三是完善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增强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四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检察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五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总体部署,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其中,改革检察机关保障机制,克服检察权力地方化趋向。改变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完全由地方管理的现状,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分类负担体制。检察权力地方化的恶果,就国家而言,检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检察官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从宪法和法律这个“大局”。改革应将检察经费分为工资和业务经费两个部分。工资由中央制定统一标准,由省级财政统一负担,逐级下拨到市、县两级财政。业务经费,主要包括检察活动经费、必要的装备和建设经费等,由中央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拨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协商省人民检察院下拨地、县级财政。也可以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地方检察院受案数量、地区差异和各地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地方财政需上缴省级和中央财政的基础指标,强制上缴后统一核拨。改革现行地方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实行上下级检察机关垂直领导,克服地方党政部门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不良干扰。现行体制导致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时时受到来自地方的各种干扰,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带来人为的困难,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系统内的垂直管理。我国幅员辽阔,可以先试行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对此必须要从思想认识上澄清一个问题,实行检察系统内的垂直管理,不是不坚持党的领导,更不是闹司法独立。实行垂直管理后,下级检察机关的党组织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党组织领导,最高检察机关的党组织统一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这是在遵循司法管理规律的同时切实加强党对司法机关领导的最好体现。

在认真听取专家的全方位、多角度授课之后,我认为检察体制机制改革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检察体制改革需要与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统一协调进行,这样才能通过改革使检察机关成为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律监督机关,早日实现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

二、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考——参观绍兴市人民检察员有感

坐落在稽山鉴水、青山秀水之中的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将绍兴的古越文化充分融合渗透于检察工作的点点滴滴,渐显出检察文化的“软实力”。实地参观绍兴市检察院检察走廊文化时,可以看到围绕如何弘扬绍兴检察团队职业精神主线,结合法文化和绍兴越文化内涵,在每层会议室根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性质、工作特点和用途,提炼概括成“水、鉴、明、智、肃、诚、和、察、潜、思、俭、达”为内涵的十二字文化箴言。同时,他们专门邀请书画名家创作了竹、兰、莲、松等书画作品,寓意检察要从竹、兰、莲、松中学习高节、清雅、纯洁和坚韧的品格。在每个检察人员办公室门口都悬挂有人生格言展示牌,展示本人姓名、照片以及简略的人生格言,提醒检察人员履行诺言,接受监督。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检功能。

看到绍兴市院丰富的检察文化建设成果,我想作为检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建设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充分尊重检察权本身运行规律的客观性,合理分配权力并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权力之间的平衡运转,以确保检察官廉洁、高效是改革的关键和落脚点。坚持权责利一致的原则,改变当前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将检察官按其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等予以细分,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的发展,是改革的趋势和导向。而在此过程中,发挥“检察文化”的“软实力”作用是其中的关键。正如该院倡导的检察人员以十二字检察文化为准则,艺术化地演绎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政绩观和纪律观,在生活和执法办案中展示检察官朴素而又不屈不挠的精神,从而达到凝聚人心、激励斗志、展示风采的目的。这对我们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和检察队伍建设提供了的借鉴意义。

作为一颗镶嵌在杭州湾南岸的明珠,浙江省绍兴市有华夏始组大禹治水的足迹,这里是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奋发图强的古越之地,这里有享誉“天下第一行书”的书圣王羲之墨池—兰亭,这里是古代爱国诗人陆游故里。这里曾诞生“人世楷模”蔡元培,至今还在演绎着少年鲁迅喜闻乐见的“社戏”。短短几天的学习时光,不仅让我耳濡目染了江南文化的博大精深,更对检察改革和检察文化建设有了新的思考和感受。我想,正是在这种和风细雨的积累中,检察改革事业能够一步步地扎实前行,“积小胜为大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宏伟目标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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