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原理的再深化---陈长均

作者: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作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刑法学》(第四版),以流畅的行文、严谨的结构、有力的论述、独到的观点,一以贯之地以刑法解释学为本体,发掘成文法的真实含义和内在欲望。该书蕴含的刑法解释原理,可以说是张明楷教授对其解释原理的再提倡和再深化。

 

    从形式上看,与第三版相比,该书虽然四编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但从内容上看,不仅总论与第三版有些许不同,分论也有不少观点改弦更张。就分论而言,在分析个罪时,第四版不像第三版那样侧重阐述罪与罪之间的区别,而是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减少犯罪之间的对立。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案件,虽然理论上没有提出区分标准,办案人员也能区分此罪与彼罪,妥当处理案件。遇到特殊案件时,即使理论界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区分标准,办案人员仍然不好区分此罪与彼罪。其实,许多犯罪之间,原本是不可能划清界限的,我们不必重视它们之间的区分标准,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讨论它们之间的界限。“越是所谓界限模糊的犯罪,越不宜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为越是界限模糊,越表明两罪之间的关系复杂、难以区分。”比如,该书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不是对立关系。使二者形成对立关系的做法(如以被害人是否承诺为标准),不仅毫无益处(导致罪刑不协调),而且徒增困惑”。司法实践中,我们如若按照注重犯罪竞合、减少犯罪对立的思考路径,许多案件就能得到比较妥当的处理。再比如,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总是讨论何种程度的“暴力”就超出了强迫交易罪的范围,有人认为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以不导致他人身体、生命受到伤害为限,有人认为应该是达不到轻伤的情形,还有人认为应包括致人轻伤。刑法修正案()对强迫交易罪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从重情形。对此,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特别严重”的情形后,致人重伤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我们按照该书提出的注重犯罪竞合、减少犯罪对立的分析进路,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就不能不考虑刑法的体系解释。“体系解释不只是使法条文字相协调,更要求解释结论相协调。”虽然将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致人重伤解释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妥,但如果不考虑其他条文,据此径直以强迫交易罪论处,就会出现解释结论不协调的现象。因为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除却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即,如果单纯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最高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而强迫交易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的,被害人既遭受人身伤害又可能遭受财产损失,但对行为人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将强迫交易致人重伤的以强迫交易罪论处,会使刑法条文之间的法定刑不相协调,处理结论有损刑法的正义性。其实,该行为既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按照重视犯罪竞合、减少犯罪对立的思路,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按想象竞合得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妥当结论。

 

    更加注重犯罪竞合而非犯罪界限的研究进路,反映出张明楷教授不断否定自我观点的学术风格和学术精神,这种风格和精神正是学术的生命力所在。反观那些死守已被事实证明属于错误观点,看到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学术创新就想方设法扼杀的学者,这一学术风格在当下中国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难能可贵。

 

    由于“冷冰冰的文字里,蕴含着活生生的正义;平平淡淡的表述中,潜藏形形色色的含义。解释者需要在不断变化的生活里发现成文法的真实含义,从不动声色的文字中了解成文法的内在欲望”,刑事司法实践者在学习刑法理论和日常办案过程中,“面对任何崭新的理论学说,……不应当感到惊惧不安”,而应该认真审视并加以比较、甄别,从而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实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实践反对理论”是刑法学的中国现实之一。笔者认为,虽然实践是产生“实践反对理论”现象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单单是实践一个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对此有过精到的分析:“虽然我国学者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总是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隔膜,形成两张皮,即使对于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也更多地停留在案例分析的水平上。这当然与我国不存在正式的判例制度有关,学者自身也要负若干责任。”所以,张明楷教授在该书前言中说:“我不愿意看到法科学子当下在校园里所学习的应付考试的知识与将来在实务中所需要的应对现实的知识几乎完全不同的痛心局面,更不情愿教科书被实务家蔑视为一堆废纸。我……期待自己的教科书能够接受实务的检验,解决实务家们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

 

    总之,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与《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等书一样,是对其刑法解释原理的再宣示和再深化。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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